关于对饮食服务中心质量检查
失责处理意见的通报
集团各单位:
2015年12月24日上午,综合办质检人员对第二食堂食品留样等方面进行检查中,再次发现第二食堂的食品留样已超期,当天无食品留样,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集团曾在11月和12月份数次对第一、二食堂的食品留样及环境卫生长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于2015年12月9日对饮食服务中心下达编号为(2015-3号)《后勤服务集团重点工作督办通知单》,但饮食服务中心相关责任人依然未按要求检查、整改到位,工作人员当天的质量检查记录本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给学生食堂饮食安全工作带来较大隐患。
为了进一步强化管理及服务人员岗位责任意识,依据《后勤服务集团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后勤服务集团员工量化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后勤服务集团质量检查失职责任追究制度(暂行)》中劳动岗位岗位职责之规定,真正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原则,经集团班子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现通报如下:
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饮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批评,并依据《后勤服务集团员工量化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中考核标准第4项第13条之规定,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崔天才同志本学期岗位绩效分值2分、扣发第二食堂食品留样记录本直接责任人沈宝、李秋歌同志本学期岗位绩效分值1分,并限期对餐厅卫生及留样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全面整改,据实填写质量检查记录,真正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制度,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希望全体职工引以为戒,在日常质量检查工作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后勤服务集团检查过程与结果记录签字确认制度》、《后勤服务集团一、二级质量检查联检制度》和《后勤服务集团质量检查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牢固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理念,从“小事、具体事”做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决制止“慵懒散”现象,以主人翁姿态为提升我校后勤服务上层次、上水平多做贡献。
特此通报。
后勤服务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