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党政联席会议是对后勤中心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的最高形式,必须紧紧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认真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后勤中心实际积极开展工作;
2.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党政联席会议由后勤中心党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上述负责同志主持;参会人员由后勤中心党政主要领导组成,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会议讨论内容进行记录和整理;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内容
1.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和学校的有关决议,安排和落实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施计划,解决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重要问题;
2.研究和确定后勤中心的发展方向与整体规划,研究制定后勤综合改革方案、工作措施等重大问题;
3.研究制定后勤中心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梯队选拔、培养措施,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4.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工作总结;
5.审核向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提出重要请示、意见和建议等;
6.根据民主意见研究和确定后勤中心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职称申报、年度考核、奖惩措施以及干部职工进修学习等意见;
7.研究、通报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推进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8.讨论后勤维修改造工程、设备购置意见,安排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渠道,通报年度经费的收支情况;
9.制定、修改后勤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督导落实情况;
10.传达学校党政及有关专门重要会议精神;
11.讨论、确定本部门重大事件的应急措施;
12.其他需要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和程序
1.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
3.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文字材料或有关说明等准备工作;
4.会议召集人应事先将拟讨论的议题通报给需要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个成员;
5.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讨论,明确决策意见,重大问题必须通过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注意事项
1.对党政联席会议所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阅;
2.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和不宜公开的内容;
3.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择期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做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
4.每个成员都必须自觉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正确决策和管理后勤各项事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1.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党总支承上启下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本总支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2.总支委员会会议由本总支党务工作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总支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请示;
4.会议议题由总支党务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党政负责人在会前应经过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二、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1.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对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对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总支年度、学期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与行政一起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内部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措施及相关工作;
4.分析党员和职工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讨论决定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6.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对本单位干部任免、干部教育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7.研究、讨论和安排总支工会工作;
8.研究落实院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任何与会者不得外传,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字材料,经党总支党务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上报学校;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印章指后勤服务中心行政印章、党总支印章;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各单位印章、业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各级各类印章是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使用。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授权综合办公室管理行政印章、党总支印章。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回收申请。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六条 各单位的印章,均依照学校和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机构设置的文件刻制;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刻制。
第七条 印章刻制由校办确定形式、规格、材质,并开具联系函,到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
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均由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申请校办验印登记后生效。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自行文日起即行停用。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年久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时,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校领导审批后,由校办审核刻制;作废印章,交回校办,由学校档案室根据情况封存或销毁。
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党总支印章
用于以后勤服务中心党总支名义印发的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 、材料,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等。
(二)行政印章
1.用于以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
5.其它需要使用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印章的。
(三)各种业务专用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四)各单位印章
各单位印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外各单位联系业务工作。除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明确授权外,不得用各单位印章对外签订涉及人、财、物等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 以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名义发出的公文,凭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领导在发文处理签上的签字用印。
(二)各类合同、协议、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等,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报主任处长、党总支书记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经过主任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用印。
(三)师生员工因私人合理事项需要用印章,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不符合用印规定或内容不实、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印章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印章。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章要制定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用印,要有用印登记。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须由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五条 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用印时,经办人均须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第十六条 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用印需提前进行用印申请。
第十七条 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将追究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非法、越权使用本单位印章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后勤服务中心后勤管理处将视其情节对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会议管理办法
为规范后勤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后勤办公会
(一)会议人员由中心(处)班子成员、综合部主任组成,负责文秘工作的同志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根据议题应参会的同志列席会议;会议由后勤中心(处)主任(处长)主持。
(二)后勤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周二上午召开,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关于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部署全年中心(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3.讨论和审议有关后勤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的相关管理办法、措施等;
4.讨论向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的重要报告、工作汇报、请示以及印发的重要文件;
5.研究讨论中心(处)行政、服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干部任命、人事调配、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6.研究中心(处)工作目标考评和表彰、奖励等事项;
7.需要提交后勤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会议的议题,由各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各部门如有需上会的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提出报告,经同意后,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交综合部汇总,报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编排议程。
(五)各部门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情况、资料、数据要准确无误,要有自己的明确意见,一般不临时动议。
(六)后勤办公会由综合部负责会务准备工作,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形成纪要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详细内容见“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部分)
三、中层领导会
(一)会议人员由中心(处)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议题应参会的同志列席会议;会议由中心(处)主任(处长)主持。
(二)中层领导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形式召开,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关于后勤服务中心(后期管理处)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部署全年中心(处)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3.讨论和审议有关后勤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的相关管理办法、措施等。
4.汇报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5. 讨论研究中心(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中层领导会由综合部负责会务准备工作,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四、部门会议
(一)部门会由各部门组织,部门全体人员参加,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领导参加所分管部门的部门会议,并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二)部门会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三)部门会主要内容
1.对中心(处)提出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将工作目标明确到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2.汇总本周完成的主要工作,提出下周工作重点。
3.对本部门完成工作情况进行逐一分析,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4.组织学习与部门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以及专业知识。
(四)部门会制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健全会务档案,重点工作要有案可查。
五、后勤职工大会
(一)后勤职工大会,由后勤办公会确定,中心(处)副主任(处长)主持,后勤全体职工参加会议。
(二)后勤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形式召开,遇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需要部署时,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 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及会议精神。
2. 总结上半年系统工作情况,部署下半年工作任务。
3.安排部署中心(处)其他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
4.会议议程由后勤办公会研究确定,各部门负责提供会议素材,综合部下发会议通知。
五、会议纪律
(一) 应参会者要准时参会,在签到表上签到,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参会者按指定位置就坐,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综合部请假,允许后方可。
(二) 会场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走动,手机关闭。
六、综合部办公室负责会务的服务与保障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好档案,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各级部门从事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合同、图表、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
第三条 档案工作由综合部主任统一领导,档案管理员负责接收、整理、保管,并监督各部门的档案备份保存工作。
第四条 综合部应逐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区分档案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第五条 各部门做好平时文件的备份工作,以备查考。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经综合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原则上档案原件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经综合部主任签字核准后,办理外借手续方可带出,用毕立即归还。借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
第七条 所有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做到纸质、电子双套备份。
领导带班监督检查及一二级
质量检查联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后勤工作质量监控力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检查,全员参与、上下联动,一级督查和二级自查相结合的质检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领导带班制度的内涵
1.监督检查领导带班制,是指后勤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频率是每月2次,检查内容涉及餐饮、公寓、水电气、校园环境、安全管理等全部后勤服务项目。
2.领导带班检查是对日常质量检查活动的督导和补充,常规的质量检查应由监督检查部组织实施和各部门进行“二级自查”。
3.监督检查部负责领导带班检查工作的协调与具体安排。
二、一二级联检制度的内涵
1.一二级监督检查联检制度,是指监督检查部代表后勤中心开展一级督导检查(可与领导带班结合)、后勤各二级单位常规例行质量自查,二者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一级督查由监督检查部牵头并承担责任,二级自查按照职责划分由各单位牵头并承担责任。在日常联检过程中要以二级自查为主、一级督查为辅。
三、一二级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一级督查的内容及要求
1.一级督导检查,是不定时、随机地对不同区域(部门)工作的督导检查。主要内容是:督导检查各部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情况,对二级自查的效果和《监督检查记录本》记录情况进行核实等。
2.一级督导检查根据轻重缓急情况,可分为“抽检”和“必捡”两种形式。各单位配合并为一级督导检查创造条件,不得隐瞒事实、敷衍检查。
3.监督检查部负责发布《监督检查通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检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二级自查的内容及要求
二级自查是各业务部门定人、定时、定点的,常态化的检查。主要内容是各单位依据监督检查标准进行的常规性日常自查。二级自查要依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区域到人、记录到人,努力做到“天天检查有记录、人人在岗有责任、件件问题有落实、事事解决有回复”。二级自查的范围要做到各单位所属职能全覆盖、责任人员全覆盖、责任环节全覆盖、责任区域全覆盖。
四、领导分工及检查范围
后勤中心主任,检查范围为后勤中心所有服务和管理环节。
党总支书记,检查范围为后勤中心所有服务和管理环节,主要以党务、纪检、工会工作及分管业务部门等。
副主任、副处长,检查范围是协助后勤中心主任、书记,检查各服务部门及所涉及的业务工作情况。
副处级调研员,检查范围是协助后勤中心主任、书记,检查行政及各部门业务工作情况。
主任助理,检查范围是协助后勤中心主任,检查各部门业务工作。
五、领导带班的检查方式
领导带班检查及一二级质量检查联检工作,由监督检查部综合考虑每位领导的工作安排、检查内容等因素,以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和方便易行为原则安排检查事宜。每位领导既可采取固定检查方式、也可采取随机检查或委托检查方式。
1、固定检查。是指提前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的检查方式。运用固定检查方式应先确定检查方案,监督检查部负责协调确定领导带班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领导、时间、内容(项目)、陪同人员等,固定检查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2、随机检查。是指因突发质量问题或发现存在质量隐患,需现场办公解决而临时进行的检查方式。随机检查时应通知监督检查部,由监督检查部迅速协调安排监督检查员、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陪同检查。随机检查不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3、委托检查。是指相关领导由于重要工作安排与带班检查时间冲突,而委托其他领导、助理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的方式。被委托人要按照领导的有关要求,由监督检查员和相关责任人陪同,以领导全权委托人的身份,深入到现场开展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
六、检查记录
每次领导带班检查及一二级质量检查联检工作,不论何种检查方式,均应由监督检查员在《质量检查记录本》上,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及陪同人、检查内容、发现问题、问题原因、处理结果和好的做法等。检查记录要由参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作为发布《后勤服务后勤中心监督检查通报》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结果运用
结合《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及考核办法(试行)》的执行,领导带班检查及一二级质量检查联检结果(记录)与《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监督检查通报》,可作为岗位绩效考核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
河南城建学院后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维修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涉及房屋、道路、水、电、暖、绿化维修、改造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学校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维修、改造工程计划预算管理
第四条 每年5月份,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的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维修、改造(装饰)项目计划表》(附件1),报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部审核。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底。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的申报情况、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年度维修资金等情况,组织校内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论证、遴选,提出项目维修、改造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财务处,由学校下发下一年度后勤维修年度预算计划,其中30万元以上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
维修、改造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第六条 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后勤维修工程项目,需求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城建学院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申报单》(附件2),报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部。预算经费在0.5万元(不含0.5万元)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批实施,预算经费在
0.5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实施。
第七条 年度预算范围以外的维修工程项目,需求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维修、改造项目的理由、内容、方案、资金来源、概算、工期、施工特殊要求等),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报校长批准后,后勤管理处按相关程序实施。项目需提交行政专题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的,由需求部门汇报相关事项。
以上项目经费在校长预备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未被列入学校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的自筹经费工程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维修、改造项目的理由、内容、方案、资金来源、概算、工期、施工特殊要求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后勤管理处按维修相关程序实施。
第九条 临时性的紧急工程及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报告相关部门并向分管后勤校领导请示后,工程管理部可先实施应急抢修,抢修完成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应急项目实行事后结算审计。
工程招投标与监理制度
第十条 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办法:
1.维修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项目(零星维修规定除外),由后勤服务中心会同通过公开选取的合作单位施工。
2.维修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项目,由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零星维修工程定点单位施工。
3.维修金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学校招标、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实行部门管理或工程监理制度,实施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1.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管理;
2.3万元(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零星维修工程定点单位中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校招标办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合同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颁布的样本合同格式,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按照合同内容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工程安全进行控制;工程管理部指定专人作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现场协调与管理,并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图纸会审制度。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代表要了解工程概况,熟悉设计图纸,在开工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
第十五条 例会制度。工程管理部每周召开一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施工例会。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验收。现场代表督促施工单位提供隐蔽工程施工内容、工艺工序、材料、工程量测量和签证等相关资料,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验收单,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维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工程管理部须及时报告后勤管理处领导。隐蔽、变更工程,没有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的,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1.工程项目所有变更增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审批计划的10%。在此规定范围内,因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超过0.5万元的, 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工程投资增加超过0.5万元(含)的,报主管后勤校领导批准。
2.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变更投资增加超过该项目审批计划10%的,由工程管理部牵头,经审计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后勤管理处报分管后勤校领导批准,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结算方式后实施。
3.工程变更、签证需有监理人员(委托监理的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超过一周不再补签。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调换下来的旧材料、配件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保管,可利用的部分作为下次工程二次使用;无法再使用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作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那些施工质量差、管理差等失信的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在学校的投标资格。
工程竣工验收与审计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工程按施工图(含设计变更)所规定的设计内容已全部施工完毕、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同时室内清理干净,室外场地平整,垃圾、障碍物及余土清运完毕,经过施工单位自检自验、监理公司组织的初验、工程管理部组织的复验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使用部门、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工程正式竣工验收要填写《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一经验收,应及时与使用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零星维修项目完工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使用部门、施工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都应归档管理。工程维修档案资料包括前期论证立项、项目审批、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图纸会审、材料和设备确定、竣工和保修资料、审计结算等。
第二十二条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自验收日起十天内将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工程管理部初审,工程管理部收到施工单位结算书和竣工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招投标资料、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审核结算资料完毕、施工单位认可,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送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协助审计处完成施工现场的踏勘和工程量的核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从工程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为止的全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于校档案室需要存档的资料应为两份,校档案室与后勤管理处各存一份。
工程款支付与保修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依据合同约定,负责审核、签署维修工程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款项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付款申请须附有合同书、工程验收单、结算书及审计意见书等全套资料。工程付款申请由项目经理填写,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变更等产生的费用增减,一律在工程审计完毕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单项工程费用在3万以下的(含3万元)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及通过结算审核前,不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维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关于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甲方现场代表复验认可,检查无质量问题并签字后,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费用在3万以上的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将责成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否则停止支付质保金。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进行维修,工程管理部可安排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款从质保金中支付。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维修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廉洁奉公,严以律己,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形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后勤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物资采购成本,规范物资采购、领用、回收程序,保证后勤物资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物资供应采取各部门报计划、实施购买,逐步走向“集中采购、集中储备、集中配送”。集中储备以大宗材料、通用材料、主要维修材料为主。实行“三集中”管理后,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物资。物资供应部根据各部门物资采购计划和市场变化趋势,按照科学储备、减少中转的要求,合理安排集中储备和各部门的储备规模,并经常调整库存结构。
第二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物资供应部是负责后勤物资采供和调配的部门,承担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经费支出范围内的各类物资(食品原材料、工程项目等除外)采供任务。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建设物资采购管理系统,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 物资采购范围
第四条 中心各部门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
第五条 中心各部门业务(食品原材料、工程项目除外)所需的维修材料(电力、水暖、五金、建材等)、机械设备及专用工具。
第六条 中心各部门办公所需的劳保用品、清洁工具、环卫用品、绿化用品(具)等。
第七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认为需要集中采购的其他物资。
第八条 物业公司、餐饮公司等服务合同中规定应该由其承担的物资不在本办法采购和供应范围。
第三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九条 按照项目性质和金额,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物资采购方式为学校招标采购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自行采购。
(一)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采购”系指中心对适合招标采购的物资,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由学校招标办或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性磋商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
(二)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自行采购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组织,采取定点招标供货单位或询价等方式自行采购。
第四章 物资采购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物资采购审批程序:
1.中心各部门所需常用维修材料、劳保用品、清洁工具、环卫用品、绿化用品(具)等,应预先申报计划(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由使用部门填写《物资材料采购申请(计划)表》,按表格内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将批准购买或领用的物资材料计划报送物资供应部,由物资供应部集中分类组织采购,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2.仓库保管员根据仓库需求提前制定采购计划,统筹采购。保管员应做到掌握规律、心中有数,根据库存余量,及时提交《补库物资采购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中心主任签批后方能由物资供应部汇总并实施完成采购。保管员不得直接联系安排供货单位送货。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所申报物资采购计划要精准,必须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无法确定规格的可另行附加用途说明)、计量单位、数量及计划金额。尽量避免因计划调整或变更等造成浪费和损失。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部对已审批的计划表进行检查核验,发现有描述不清楚的物资材料应及时与申报部门沟通,沟通后申报部门仍描述不清楚的计划表,返回申报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确认无误后再行采购。
第十二条 申报部门必须填报书面《物资材料采购申请(计划)表》并履行审批权限,电话通知、口头申请无效,物资供应部不予采购和发放;各部门未予审批私自通知的送货和未经物资供应部办理出入库手续的物资采购,不予核算报销。
第十三条 物资供应部在接到审批后的《物资材料采购申请(计划)表》后,采购员根据库存物资数量按照招标定价在定点供货单位处采购物资。定点供货单位所提供的招标项目内的物资必须按照招标报价入库,物资供应部负责审核项目内物资的价格。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员接到任务,认真复核采购清单,确认无误后按以下程序询价:
零星物资:采购物资单价金额或批量采购在10000元以下的为零星物资(品种繁杂,包括特殊情况下急需购置的物资),由物资部、使用单位和临时指定人员三人参加,进行电话或市场询价后由参加人员签字认可从定点供货单位或市场中择优购买。
大宗物资:采购物资单价金额或批量采购在10000元以上的物资,由采购员通知定点供货单位,定点供货单位据此填写报价单,限期用加盖公章封条的信封或档案袋交回到物资供应部。
物资供应部接到定点供货单位的报价单后组织询价采购小组相关人员(计财部、使用单位、物资部)对所报材料进行检验(如发现密封不合格或逾期未报送,将视为弃权),现场对剩余合格材料的供货单位拆封比价。总价低者确定为本次供货单位,确定结果交由参加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需购物资不在定点供货商范围内的,或供货商无法满足所需产品质量及价格者,应由采购员、使用单位和临时指定人员三人到市场并在三个商家以上的单位询价后择优购买。
第十六条 申报部门有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采购需求时(物资品名种类范围参见《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需提交《河南城建学院物资设备购置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交物资供应部集中与校国资处招标采购科对接办理,由招标采购科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完成采购。货到后申报部门负责人履行签收领用手续,并配合物资部完成《河南城建学院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集中采购资产验收报告》物资出入库以及报账等相关手续。学校立项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规定组织询价、验收等手续。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抢险、设备抢修、节假日、下班时间)急用物资,仓库没有库存的,由请购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通知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按特事特办原则先行采购,事后请购部门及时补办请购审批手续、物资部补齐询价和出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部门提出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物资,物资供应部可要求申报部门技术人员配合购买,避免造成退换和误工等损失。
第五章 物资验收及入库
第十九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仓库保管员需根据供货合同、申领单、销货清单逐一核对到货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物资入库要做到“五验”“三核对”:验数量、验品种、验规格、验质量、验配套文件;核对交货装箱单、核对发票、核对技术资料。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通过计算、检斤、检尺进行数量验收,在确认合格无误后,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字方可入库。
凡实物与验收单不符或者质量不合格、数量不符、证件不全等情况,库管员应停止验收,拒绝入库。直接进入申报部门的物资,由物资供应部和申报部门当场验收并共同办理出、入库手续。
物资验收合格,记账员应及时按物资种类、记账入位。
第二十条 对于招标采购的批量物资,需组织中心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相关验收人员需认真填写验收记录,需包含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品名、规格、数量等。对验收合格的物资,物资供应部持参与验收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的验收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物资属于固定资产(专用和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范围的,直接进入申报部门,物资供应部凭发票及申报部门所签字的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然后由物资供应部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章 物资出库退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领用物资,必须凭审批后的申领单(派工单、维修单等)到物资仓库办理物资出库手续,申领经办人验收物资后签字确认。申领单(派工单、维修单等)必须填写清楚、涂改无效,无审批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能领取物资,禁止“白条”或“口头”出库。
第二十三条 领用人领用物资时,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申领单规定的内容和数量填写出库单。不准在出库单上作任何更改,如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
第二十四条 现场接收物资时,接收人必须先将审批手续交与仓库保管员,验收无误后在送货人的清单上签字,并注明维修项目名称。
第二十五条 领用的物资价格较高且非易耗的用品和工具(价格较高且非易耗的用品:除一次性工具,如拖把、扫帚等之外,包括热水壶、空调、电脑、打印机、电扇、电暖器、电钻、梯子、维修工具、机械等贵重物品),根据同期工具使用情况,均要以旧换新领用。
属于工具类者,申领部门还必须在物资仓库办理工具领用手续或办理以旧换新手续,各部门要对使用工具建立台账,加强公用工具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应填写《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办公用品领用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后领取。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件急用的必须物资),可特事特办,先予领取,事后使用部门在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领用的不属于部门常备物资的,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材料和设备应及时退库,不准随意挪用和转借。
退库物资设备要包装好,附件齐全,有合格证和说明书,剩余材料有足够的使用价值,才能办理退库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库手续。
涉及食品、农药等安全性质的物资,出库后严禁退库。
第二十九条 进入各部门的物资必须严格管理,建立使用程序和物资流动台账及记录,使物尽其用、用则有所。
第七章 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
第三十条 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的废旧物资、设备等固定资产,属学校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处理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废旧物资、设备移交相关部门;属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报请中心领导批准后,将鉴定证明和物资资料(固定资产资料)及实物移交物资供应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物资供应部根据报废物资鉴定情况,若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设备,可进行再调配,并办理物资转移手续,确系无法再利用的,列入报废物资。
第三十二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由监督检查部、物资供应部在进行市场调查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废旧物资的收集和管理,置换后的旧物件要尽量再利用,无法再利用的物件由部门收集,集中鉴定后交物资供应部,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报废物资,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物资采购要公开、公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内部四层把关,对每一样采购物品的质量、价格,都要经询价议价、入库验收、记账审核、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复核后上报。
第三十五条 监督:物资供应部要严格登记每一样采购物品名称、规格品牌、单位价格、供货单位名称地址,由监督检查部质检人员随时普查或抽查、入库检验,并经市场调查,比对质量、比照价格;物资供应部内部审核和监督检查部抽检后,必要时由使用部门和主管领导进行复核审签。
第三十六条 在上述环节发现质量价格等问题的及时提出,保留原件备查,严禁改动数据,问题改正后,写明情况,经领导审核后,方可进行报账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属于后勤管理服务中心采购或大宗采购中价格浮动频繁的物资,报价变更需由物资供应部告知使用部门和计财部,并组织由使用部门、计财部参与,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共同议价,做到价格监督。
第三十八条 物资供应部和监督检查部应对物品使用情况,到使用部门现场进行检查,对冒领、多领、私自调换使用物资等现象,保留检查记录,责令更正,并上报领导。
第九章 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物资供应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南城建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附:临时卡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二、校园卡管理系统设置若干管理权限,各管理权限均无法更改数据库中任何交易数据。
(一)卡务操作员权限为新生的各项信息录入及卡的制作、补办丢失卡,校园卡的充值、补卡、解挂和解冻,并可为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明细打印。
(二)现金充值人员权限为现金充值、补卡、解挂,同时将所收现金存入一卡通账户,定期凭存款凭证和系统报表和结算人员对账。
(三)结算人员(财务管理员)权限包括操作员的所有权限,增加了校园卡交易明细查询、交易统计、数据稽查。负责定期给各结算单位结算,给本部门充值人员审核对账、记账。
(四)系统管理员权限为可以使用系统中的所有功能,起管理和监督作用。后勤服务中心的管理权限为校园卡交易明细查询、交易统计、数据稽查,主要用于与一卡通管理部的日结账,起监督的作用。
三、一卡通部系统管理员每周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对账审核一次,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
四、一卡通管理部现金充值人员每日下午5点前将当天所收现金存入一卡通账户。
五、凡通过校园卡发放各种补助和津贴,需由各部门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后勤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一卡通管理部,一卡通管理部发放完毕后提交发放明细给后勤服务中心。
六、一卡通管理部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附:河南城建学院临时卡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便于学校相关部门的收费管理,特根据《河南城建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卡的使用范围:临时卡主要面向新进教师以及校外人员,且只能在河南城建学院校内就餐使用。
第三条 需用校园卡的非在编在籍教工或学生及其他人员可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临时卡使用业务。
第四条 费用:
一、对于在正式卡办理期间使用临时卡的教工和学生,需缴纳20元押金,待正式卡发放后退还临时卡,同时确保临时卡无损坏将20元押金退还。
二、对于长期在校的其他人员(非教工和学生),使用临时卡时需缴纳押金20元,临时卡退回时,确保无损坏退还押金。
第五条 办理手续: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聘用人员的情况和用卡需求,提交用卡申请;提交申请及领卡时需持单位正式证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缴纳制卡押金。一卡通管理部收取押金必须开具押金收据,押金收据上须注明卡号,加盖一卡通管理部印章或财务章;使用方须当场检查卡片是否可使用以及卡片表面无明显折痕。
第六条 退卡手续:一卡通管理部必须为教工和学生租用的完整、完好、无明显折痕的临时卡提供退卡服务,卡内余额转入正式卡,押金转入正式卡内;如在办理退卡手续时临时卡发生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卡片表面有明显折痕、磨损的,一卡通管理部不接受退卡。
第七条 坏卡余额的处理:使用临时卡的用户如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可凭坏卡原卡和押金收据到一卡通管理部将坏卡上的余额转到持卡人指定的校园卡上。
第八条 临时卡遗失的处理:使用临时卡必须牢记卡号,遗失临时卡只能在工作日到一卡通管理部办理挂失手续,遗失卡不退还卡内余额,忘记卡号无法挂失造成的损失自己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南城建学院水电临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大学校能源管理工作,规范临时用水用电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临时用水用电的范围
1.非学校单位正常的教学、办公、生活用水用电以外的临时用水用电行为。
2.学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小型修缮工程、房屋改造安装工程、宣传广告活动等临时性用水用电行为。
临时用水用电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向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和领导审批。
2.能源动力服务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确定水电临时使用的位置。
3、施工单位按要求填写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水电费交纳
1.施工周期特别短、水电使用量小,不便于安表计量的,能源动力服务中心根据工程量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可一次性缴纳适当水电使用费。施工单位按标准到后勤服务中心财务交费,能源动力服务中心确认,方可使用水电。
2.施工周期长、水电使用量比较大的工程,由能源动力服务中心选择确定水电表安装位置,施工单位到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缴纳水电使用押金,能源动力服务中心确认,方可使用水电。抄表计费员按月抄表计费报后勤服务中心财务,财务统一收费,工程结束后办理相关水电使用押金手续。
3.后勤服务中心财务是临时用水用电费用收取的唯一单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4.水电费用收取标准:以平顶山市水电费标准加正常损耗率收取。电:工商业0.769+损耗32%0.246=1.015
水:非居民3.90+损耗15%0.585=4.485
四、临时用水用电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供电管理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在施工用水用电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
2.对供水供电设备设施加强管理,因管理问题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应赔偿一切损失。
3.施工单位加大计量表具的管理,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表具损坏或者有偷用水电行为,以上月用量的10倍收取水电费。
4.施工单位按时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纳者,每天收取总费用20%的滞纳金。
五、临时用水用电的监督管理
能源动力服务中心是临时用水用电的监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水电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水电费缴纳监督管理、计量表具的管理等。
六、河南城建学院水电临时使用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后勤服务中心。
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建一个优美、文明、健康、和谐和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促进我校校风和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入住、调宿与退宿
1.新生入学凭注册证件办理住宿手续,领取钥匙到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同时办理住宿登记,并签订住宿合约。
2.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按照住宿标准由校财务收取住宿费用;未交公寓费用在公寓楼发生被盗事件,学生公寓不予赔偿。
3.学生休学、退学、转学、毕业,应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两日内办理退宿手续。
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完退宿手续,或者在办理完后退宿后手续后暂不能离校者,经本人申请,原所在院(系)批准,可由公寓服务中心安排住宿,但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5.若欠交住宿费、水电费等,需补交齐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6.凡是由于需要调整宿舍的,应持学院证明到公寓中心办理手续后方可调宿。
二、学生公寓公共秩序管理
1.保持公寓环境卫生,禁止向窗外及楼道内倒水、扔杂物、吐痰。禁止在公寓内张贴海报、散发传单、乱涂乱画。禁止将剩饭倒入洗漱间。
2.保持公寓安静,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球、踢球、打闹及使用高音量播放设备等。
3.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禁止在公寓内吸烟、喝酒、打麻将等不文明行为。禁止熄灯后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
4.提高安全防火意识,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做饭、乱拉乱接电线、储藏使用易燃物品等。
5.自觉遵守公寓住宿规定,禁止私自转让床位和擅自调房间。
三、公寓卫生管理
1.公共场所卫生(洗手间、楼道、梯道)及公寓楼四周环境卫生全部有公寓服务人员负责清理,室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轮流值日,共同负责。
2.学生生活垃圾由学生自行倒如指定的垃圾箱。
3.卫生工具按宿舍分配。每个宿舍拖把、笤帚各一件,簸箕一个。
4.卫生由宿舍管理指导中心每周检查一次;学生宿生管理部门不定时进行抽查;检查结果要公布且作为评定文明宿舍的主要依据。
四、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1.非本公寓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公寓楼。
2.非本公寓楼学生来访,由管理人员安排在会客室内会客,并进行登记。
3.本校男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公寓,须出示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进入,并在规定时间离开公寓;本校男生因事到女生公寓找人者,需要出示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会客室会见。其他男同志一律不允许进入女生公寓。
4.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和小贩进入学生公寓。
5.严禁私自留客住宿,否则按《河南城建学院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6.学生公寓按学校规定时间关门,关门后回公寓的学生需出示学生证并登记,晚归者按违纪处理。
7.离开宿舍要随时落锁,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严禁将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在宿舍,丢失自负。
8.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9.管理人员及本公寓学生要对形迹可疑者进行盘查;发生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值班室人员和保卫处。
五、公寓用电管理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学校就负责学生宿舍基本的日常生活、学习用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违章用电,确保公寓安全,特制以下用电管理规定,望广大同学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1.宿舍除统一安装的日光灯以外,不得乱拉电线。
2.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录机、充电器、计算机外,其它如电炉、电热锅、电热毯、电热(棒)杯、热的快等不得使用,一经发现,除没收外,并按照《河南城建学院纪律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引发的失火触电等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该生负责。
3.学生公寓采用一室两表(水表、电表),每生每月按5度电、3吨水的标准。超用的部分按学校规定的价格收费。
4.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用电设施,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明灯现象。对私自拆毁,改动用电设施者,按破坏公物处理,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公寓家具、设施管理
1.每间学生宿舍均配有住宿家具及照明电路等设施,入住时要登记造册、签名,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这些家具、设施,不得私自增减、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2.室内家具、设施(包括门窗玻璃)正常损坏,要及时报本楼值班室,有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不得自行修理(尤其是照明灯具、线路、开关、插座等的维修)。
3.人为损坏家具、设施(包括门窗玻璃)等,查明原因和责任,除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外,按损坏物品的限价赔偿,若原因不清,查不到责任人,由本室人员均摊。限三日内将费用交到公寓楼管理员。
七、公寓违章违纪管理
(一)一般违规的处理。住宿学生有以下轻度违规行为,经口头批评教育三次仍不改者,将给予书面劝告通知
1.不叠被,室内物品摆放凌乱者。
2.床上用品不勤洗,肮脏不堪者。
3.地面不清扫,室内积垢严重者。
4.在室内外大声喧哗、玩球、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者。
5.私自调换门锁或拆、搬床位者。
6.向窗外、室外乱扔杂物、泼水、倒剩饭菜、乱丢瓜果皮者。
7.私自留宿本校同性同学者。
8.在公寓内吸烟者。
9.无正当理由晚归者。
(二)对违纪程度较重的处罚。住宿学生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者,将给予书面警告通知
1.在宿舍楼内贩卖商品者。
2.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的快、电饭煲等者)。
3.私接电源线、网线(含室内外)、私自改动宿舍内电源开关者。
4.私自用酒精炉、油炉、煤炉烧水做饭,点蜡及焚烧废纸、垃圾等(由此引发事故,除加重纪律处罚外,还要赔偿所有损失)。
5.私自改动电表,或以其它方式偷电者。
6.在室内燃放烟火爆竹、扔玻璃瓶、毁坏公物者。
7.人为损坏凳子、桌子、床、墙面、门窗、玻璃等公物范围和面积较小者(需照价赔偿)。
8.未经院系同意而夜不归宿者。
9.在正常上课、学习时间内打扑克、下棋者。
10.干扰、组织威胁公寓工作人员(含公寓管理学生干部)正常工作,经教育劝告不听,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1.在公寓内外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传单者。
12.私自留宿外校同性同学者。
13.已受三次书面劝告者。
(三)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处罚。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1.在公寓内传阅、播放、观看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杂志者。侮辱、殴打公寓工作人员及正在值勤学生干部者。
2. 私自留宿异性人员者。
3. 蓄意破坏公物范围和面积较大者(需加倍赔偿)。
4. 在公寓内聚众打架、斗殴、恣意闹事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
5. 在公寓内偷窃或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者。
6. 在公寓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者。
7.在公寓内酗酒、无端吵闹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者。
8. 已受到两次书面警告者。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善后工作
1.公寓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的宿舍或学生一定要有原始记录,做出恰当的处理后,将书面通知发给违规违纪者,同时也要向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各送一份,以达到相互督促的目的。
2.违规者在收到经批准签发的《违规劝告通知》、《违规警告通知》后,须在限定日期内改进,并书面保证不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3.受纪律处罚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档案。
4.受到违规劝告、违规警告、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及所在院(系)应取消该学生当年评优及评奖学金资格,综合测评应在班级中下等。